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订立劳动台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关系双方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劳动台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隶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用人单位用工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台同怎么办?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台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9、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劳动台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1、劳动台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答 根据《劳动台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台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
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12、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可否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睛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台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台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6、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答: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客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率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17、劳动台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8、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台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台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以及劳动台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教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1、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答: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 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台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
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4、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台同终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台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台同期满时不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如本人无过错,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固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或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7、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台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们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从2 O 0 8年1月1日起计。
29、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井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33、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浩》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也不得低干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34、试用期的工资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台同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5、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是什么? 2010年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从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0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98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 洞头县900元/月;文成县、泰顺县80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9.0元、8.1元、7.3元、6.5元四档。
36、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结清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37、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能委托他人代领吗?
答: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38、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问,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9、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可否实行其他工时制度?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每周至少要保证员工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
40、什么是综台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1、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2、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答:(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l50%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干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43、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体假的条件是什么?期限多少?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l
0年的,年体假5天,已满1
O年不满2 0年的,年休假l 0天;已满2 0年的,年休假l 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答:根据原劳动部l 9 9 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
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l 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l
0年以下的为9个月;l
0年以上l 5年以下的为1
2个月;l 5年以上2
0年以下为1 8个月;2
0年以上的为2 4个月。
三、社会保险
45、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我市企业实行的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
4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47、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劳动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由税务机关按月征缴。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48、社会保险费是否都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应缴纳哪些社会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其缴费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其缴费比例分别为:0.2-2.4%和0.6%。
49、什么情形下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1)男职工年满6
0周岁.女职工年满5 0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满l 5年。
50、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务院规定可以转移到再次工作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
51、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己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52、什么情形下.职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问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目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圆工外出期问,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王要包括:(1)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 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荨维护国家利盏,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1日伤复发的。
54、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业技能培训
55、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6、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常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国家对申请人职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凭证,也是劳动者办理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57、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答: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求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发布。
58、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有哪些?
答: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6 6个职业目录。
59、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几类?
答: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 初级、中级、高圾、技师和高级技师。
60、那些人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普适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可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61、培训补贴的分类和标准有那些?
答:具体分三类,一类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近100个职业工种可以享受政府600元至4000元的培训补助,详见温